Home>場地租用> 租用辦法

租用辦法

收費標準
時段 非假日(週一至週五) 週末及國定假日
9:00—12:00 2,000 3,000
14:00—17:00 2,000 3,000
18:30—21:30 3,000 3,000

A.優惠方案:長期租用另有折扣

B.特別優惠方案

  • 1.參加合唱中心舉辦的演唱比賽獲獎的團體:6折優惠。 
  • 2.團址設在合唱中心的團體:5折優惠,但一年以二次為上限。 
  • 3.學生團體:5折優惠 
  • ※學生團體指團體中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學生的身份(以學生證為憑)。

C.租用本場地如需使用本中心音響器材須另依本中心音響器材租借辦法收費。

D.會議室租借辦法:

  • 1.僅開放星期一~星期五(18:30~21:30) 與星期六、日(9:30~21:30)
  • 2.以三個小時為一個時段,每個時段租金為1,500元。
租借程序

A.採預約方式,先填寫「場地租借申請表」並簽收「場地租用辦法」及「場地使用注意事項」

B.需預先繳租金,如期使用。

C.若取消預約,請於三個工作天前告知,否則視為租用,必須繳付場租費。

如果沒有遵守租用規則,本中心將會自動取消您未來的租用權益。

使用規則

  • 01.台灣合唱音樂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教室之使用,除本須知規定外,悉依本中心「外租場地設備使用須知」辦理。
  • 02.本中心教室使用依申請先後次序安排。非經本中心同意,申請單位或使用單位不得私下協調變更使用權,同一時段以一個單位使用為限。
  • 03.本中心得將教室依時段分別租予不同單位使用。
  • 04.進入教室,務必脫鞋,且把鞋子放置於鞋櫃。
  • 05.教室禁止進食及喝飲料,也包含白開水。
  • 06.未經許可,不得於場地內、外擅自安裝任何電器及外加電力。
  • 07.若需使用任何電器或其他物品,請洽辦公人員,勿擅自使用。
  • 08.進出教室時,需保持安靜,輕聲說話,不得妨礙本中心辦公。
  • 09.凡攜至本場地之個人財物應自行妥善保管,本中心不負保管責任。
  • 10.教室使用完畢,使用單位應將所使用之設備歸還至原所屬空間並將現場清理乾淨,如使用單位之原因所致 之毀損或滅失,其應負修復或更換之費用。
  • 11.租用單位應詳查並知悉本場地之所有相關設備,使用場地期間內之任何人員傷亡應自行負責,本中心不負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但因本中心設備不當所致者不在此限。
  • 12.使用單位於使用期屆滿最後一日,應將一切自有之物件搬離並恢復原狀,未清除者,視同廢棄物,本中心有權代為處理,處理過程所產生的費用概由申請單位或使用單位負責。
  • 13.申請單位或使用單位違反本須知,情節重大者,本中心得立即停止其使用,已繳納之費用亦視同違約金不予退還。